公告版位

目前分類:網路謠傳真相 (5)

瀏覽方式: 標題列表 簡短摘要

IMG_2581-r-1  
有此一說


無論已婚或是未婚的女性同胞都要小心注意喔 !

最近藝人夏禕於子宮位置長了 (巧克力囊腫 )
以及胡晴雯開刀割除的瘤,即是瘤內積滿血,
且血呈深黑色.滿以為割了之後會完全康復,
殊不知短短幾個月間又再復發於是即向婦科醫生求診..

醫生隨即問她是否常吃雞翅,朋友感到十分愕然....
為何醫生會知道

原來雞的激素或抗生素 注射部位通常在雞翅、雞頸位, 而雞腳則會囤積抗生
素,
故此常吃雞翅或雞腳 再加上女性荷爾蒙分泌影響,
令愛吃雞翅或雞腳凍的女士們特別容易患上子宮部位的腫瘤,
所以奉勸大家少吃雞翅或雞腳凍為妙.
現今社會女性有80%都容易得到子宮肌瘤及巧克力囊腫 , 真是可怕ㄚ。

請各位朋友收到這個Email時,即刻轉寄給你們身邊所有男性及女性朋友
們,謝謝!!

 

KingNet國家網路醫院解答

 

嵐兒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R0011470-L-1    

 
追追追小組/調查報導

網路上流傳著一封處理手機遺失處理程序的信件,上面寫著如果掉了手機,絕對不要去系統商停話,要直接去警局報遺失。還表示撿到手機的人盜打越多越好,這樣手機才會越快找回。而用戶還可憑報案三連單去系統商,要求自遺失日期後的通話費皆可扣除。這是真的嗎?

看原信:如果有一天不小心掉了手機,請記得一件事~

關於手機遺失究竟應該先停話還是先掛失?追追追小組向警察局求證,警方建議先向電信業者辦理掛失停話,同時迅速向案發地或居所地之管轄分局或派出所報案,以利警察機關協尋。另關於法律是否規定遺失日期後的通話費可扣除,警方則表示這要依據各電信公司與顧客之間的契約條款內容而定。

電信法本身並未規定遺失後一定要掛失,因此遺失手機若不掛失並不構成詐欺,然而各家系統商之服務契約,對此部分皆有詳文規定。

根據中華電信的行動電話業務服務契約條款第三十二條:「乙方(用戶)發現本業務終端設備遺失或被竊時,應立即以電話通知甲方(系統商)辦理暫停通信,未通知甲方前,乙方仍應支付因該電信所生之所有費用,但自甲方接獲通知時起之通信費,不在此限。」

中華電信解釋:「當手機遺失時因內有SIM卡,為避免話費損失,請儘速與電信業者客服專線聯繫辦理停話。本公司停話免收停話處理費,因停話期間行動電話門號仍為客戶租用,每月仍會有月租費。」也就是說,若手機失竊遭盜打,在停話前所產生的費用仍應由客戶支付,但辦理停話後,將可確保不會有盜打的問題。

此外原信中提到電信法第56條,條文如下: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以有線、無線或其他電磁方式,盜接或盜用他人電信設備通信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此條文為規定盜用他人電話的罰則,與掛失不停話所產生之費用無關。若用戶執意不停話任人盜打,除非抓到盜打之人,才能依法對其提出民事訴訟,求償損失,否則失竊後產生之電話費仍須由用戶支付。

以中華電信服務契約為例,上面載明手機遺失後未掛失前之通話費仍須由用戶支付,因此系統商並不會因為害怕收不到錢,急著找盜打者。而中華電信亦表示:「報警後,後續偵辦追查需透過警政公權力機關。」也就是指查案的部分,權責仍在警察局。

除了直接詢問中華電信得到的解答外,我們也另外查詢了遠傳台灣大哥大威寶電信等三家系統商的服務契約,發覺行動通信業者所使用的契約多是依據交通部暨電信總局94年3月4日電信公字第09405012400號函核准的「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服務契約」而定,所以上述三間公司契約中皆包含與中華電信相同的第三十二條條款。

因此根據國內幾大電信業者的契約內容,憑報案三連單扣除手機遺失後的通話費似乎是不可行的。但若有人曾使用報案三連單成功要求免除支付遺失後的通話費,也歡迎提供經驗給我們。
 

嵐兒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R0016057-L-1  

 原信如下 - 糖尿病不要喝仙草及茶葉(烏龍茶或綠茶)!!

這封信本來在半個月前就要寫給大家, 告訴大家這個珍貴的訊息, 

但我每天時間大部份都用在運動上, 休息過後又要準備到戶外運動, 用在電腦上的時間並不多, 大家都知道我退休的原因是為了自身的健康,但從94年4月糖尿病發, 歷經西藥-中藥-民間偏方的治療, 一路走來跌跌撞撞、起伏不定, 效果並不是很好,

嵐兒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http://rumor.nownews.com/2007/11/15/515-2037188.htm


嵐兒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R0017858-L-1      

收信是幸福的人,願意在此和您分享真相

此篇文章在網路流傳一陣了,網路類似的文章,真的很多都只是嚇嚇人用的

為了知道真相就Goole一下囉!果然又只是謠傳,沒那麼恐怖啦......

嵐兒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